索引号: | 014208785/2021-00168 | 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通政办规〔2021〕2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1-23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社会应急力量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14208785/2021-00168 | ||||
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号: | 通政办规〔2021〕2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1-23 |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社会应急力量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社会应急力量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社会应急力量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做好应急工作,推动社会应急力量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组织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使用、补偿和激励约束,适用本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与社会应急力量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社会应急力量使用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社会应急力量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应急力量是指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自治组织、社会志愿者组建的应急力量,一般包含专职、兼职、民间救援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志愿者等。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的职能,通过政策保障、资金支持、完善服务、奖励激励等方式,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工作,将社会应急力量使用和依法给予支持的社会应急力量装备建设、训练演练、业务培训等必要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将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明确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和标准。
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第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类别和等级,制定社会应急力量的使用条件、使用范围及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的机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社会应急力量参与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应急救援:
(一)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需要专门应急救援技术、装备、器材的;
(二)在最佳救援时间内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不能赶赴应急救援现场的;
(三)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力量不足,需要社会应急力量予以支援的;
(四)其他需要使用社会应急力量情况的。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决定使用本辖区内社会应急力量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救援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应急力量,制作社会应急力量使用通知书并及时送达。紧急情况下,可以短信、网络等快捷方式通知,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七条 社会应急力量使用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使用单位名称;
(二)被使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名称、型号、数量,以及被使用的场地、设施等;
(三)参与应急救援的集合时间、地点,现场联系人及凯发k8官网登录的联系方式;
(四)参与应急救援的注意事项。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门对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应急人员、装备、物资,依法保障优先运输。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应急救援人员、装备、物资通行需要,依法组织实施交通管制、调流措施。
第九条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总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使用情况,形成损毁或者灭失清单,返还应急救援物资器材时将清单一并交付。
第十条 社会应急力量在救援中发生的人工、交通、物资和装备损耗等费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补偿一般采取货币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参加保险的被使用人员,在参与应急救援中受到人身伤害的,有关部门可以协助保险机构按标准及时赔付。
第十二条 应急救援结束后,社会应急力量可以向作出使用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提出补偿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会应急力量使用通知书、应急使用清单;
(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损毁或者灭失清单;
(三)补偿金额及计算方法、依据。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应急力量,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扬;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或者申报为烈士。
第十四条 对不服从现场调度指挥、虚报瞒报、违规发布灾情和救援信息、盲目冒险开展救援作业等情形的社会应急力量相关人员,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通报并记入应急行动表现记录。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处理。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损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http://yjgl.nantong.gov.cn//ntaj/zcjd/content/82504c54-6aa3-434b-8519-f784b55cc38b.html